单选题
5.个体工商户甲为了扩大经营,从朋友乙处借款20万元。2006年10月20日双方书面约定2008年5月1日以前还款,以甲所开工厂的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为抵押物,作为还款的担保,但未进行抵押权登记。2007年5月1日,甲的工厂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为了挽回损失,甲将一批积压已久的原材料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生意伙伴丙。丙当即向甲支付了货款,并在1个月后按双方约定前往甲的工厂拉货,却发现甲的工厂已于5月20日被宣布破产,甲的工厂内的一切财产已经被乙控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抵押权因未经登记而尚未生效
B.抵押权自2007年5月20日起生效
C.确定抵押财产范围的时间点为2008年5月1日
D.丙无权处分其已经购买的原材料
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企业担保。企业担保又称为“浮动担保”,指为担保企业的债务而以该企业的总财产为客体而设定的担保权。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企业担保,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抵押权于2006年10月20日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时生效,登记不是抵押权生效要件,因此A项和B项均是错误的。该法第189条第2款还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虽然丙是支付了合理价款的善意买受人,但由于尚未取得所购原材料,因此其无权处分所购原材料,D项是正确的。该法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由上述规定可见,C项也不正确,故正确答案为D。
6.甲是个体运输户,在一次事故中其货车严重毁损,于是便将货车拖到乙开设的修理厂进行大修。货车修好后,甲因无钱支付近5000元的修理费,乙便将该货车留置。一个月后,甲突然接到一笔拉货的生意,生意做成可以挣到5000元钱。甲遂和朋友丙携带丙的一辆新摩托车来到修理厂,口头提出丙自愿将其摩托车交由乙留置,以换回甲的货车去拉货,待甲这趟拉货回来再支付修理费,取回摩托车,乙表示同意。又过了1个多月,丁在修理厂修车时见到了该摩托车,非常喜欢。乙想到甲仍未回来,便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给丁。3天后,甲持5000元现金前来取车,被告知车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享有对摩托车的留置权 B.乙享有对摩托车的质权
C.乙有权出售摩托车优先受偿 D.丙有权要求丁返还摩托车
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本案中乙对甲的货车进行修理,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甲无钱支付修理费,乙依法将货车留置,所以乙享有对货车的留置权。但是,《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见,本案中当甲、丙以摩托车交换货车后,乙已不再拥有对货车或摩托车的留置权。那么摩托车是否构成一项新的担保呢?摩托车作为动产交由债权人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这从形式上符合质押。但是,《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摩托车上的质权也未有效成立。鉴于乙对摩托车既不享有留置权也不享有质权,乙无权处分摩托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购买摩托车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丁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可以要求丁返还摩托车。D项正确。
7.甲与乙于2000年结婚,2002年甲用自己的房屋公积金购买了一套住房供两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甲。2006年4月,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甲于2006年5月与丙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将所购房屋出售给了丙。丙在检查了甲的房屋产权证书后,支付了全部房款15万元,双方于2006年6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8月,丙在持钥匙来清理该房屋时,才发现乙还住在该房中。乙在得知甲和丙的合同后主张合同无效,并与甲、丙产生纠纷。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房屋转让行为有效,因为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自行处理
B.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C.丙无权要求乙退出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D.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本题中所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甲、乙共同共有。A项称房屋为甲个人财产,是错误的。《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在共同共有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该房屋的转让符合上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丙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B、C项错误。由于甲的处分行为侵犯了乙的共有权,因此乙虽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故D项正确。
11.乙对甲拥有10万元债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甲收养了一个孤儿,随后又拒绝继承其父亲的5万元遗产,并将其所有的唯一的值钱物品——1个价值5万元的古董花瓶,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但丙并不知道该花瓶的真实价值,也不知道甲对乙负有到期债务,甲用卖花瓶所得的1万元买了一套真皮沙发,送给其即将要搬入新家的姐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拒绝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B.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收养孤儿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C.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古董花瓶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D.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赠送真皮沙发给其姐姐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1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及其行使条件。《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其中第(2)点中所言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权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而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比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都被排除在外。故A、B错误。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当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本题中,甲虽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古董花瓶,但丙是有偿取得,并在主观上无恶意,因此,对此行为乙无权主张行使撤销权,故C项错误。对于D项,由于是无偿赠与行为且有害于乙的债权实现,故可以行使撤销权,D项正确。
18.奇善传媒广告公司租用新乐百货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某大厦的外墙面,用来悬挂广告横幅,某日,由于风力较大,一幅为丽景电器公司做的广告横幅被吹落,砸在从大厦出来的王某的身上,将王某砸伤,经查,横幅吹落是由于奇善传媒公司悬挂时没有安装牢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新乐百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奇善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丽景电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新乐百货公司和奇善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横幅是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奇善传媒公司是横幅的管理人,并且横幅被吹落造成损害是由于奇善传媒公司的过错造成,因此应由奇善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
提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解释为致害物由所有人占有和管理的,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和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6.甲承租乙的房屋。为使用方便,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当。下列有关该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D.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6.答案:ACD
解析:无权处分,且指无处分权人就他人所有之物所为的处分行为,本题甲将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丙,符合无权处分的定义,因此A项正确。根据题意,丙明知甲仅是此房屋的承租者,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仍然与甲进行房屋买卖,因此其并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因此D项正确。
7.恒世通讯公司与星辰造纸厂相邻。2005年5月,恒世通讯公司开始在距离星辰造纸厂厂房30米处建造一幢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星辰造纸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处开裂。星辰造纸厂遂向恒世通讯公司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的请求,遭到恒世通讯公司拒绝。后来星辰造纸厂地面继续下沉,机器倾斜,生产的产品质量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地面下沉、墙体开裂和产品质量变差是由恒世通讯公司大量抽排地下水直接造成的。2006年10月,星辰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恒世通讯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星辰造纸厂可以既依据物上请求权又依据侵权请求权要求恒世通讯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B.星辰造纸厂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要求恒世通讯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C.星辰造纸厂只能依据侵权请求权要求恒世通讯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D.星辰造纸厂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恒世通讯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7.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保护。本案中星辰造纸厂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和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其中,物上请求权是应当优先行使的。这不仅和物权本身的优先效力有关,还因为物上请求权是旨在恢复物权行使圆满状态的请求权。星辰造纸厂既享有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也享有物上请求权,构成一种请求权的竞合。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是互相冲突,不能并存的。当事人对于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只能择一而行使之,可以选择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可以选择行使侵权请求权,但不能既依据物上请求权又依据侵权请求权来主张权利。因此,选项A、C错误。我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38条第1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可见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B项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民法通则》第83条明确规定,相邻一方给相邻另一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本案是因为侵害他人物权而产生的纠纷,已经超出了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故D项不正确。
8.王某于2007年6月1日死亡,遗有房屋一间,其子王肖继承了该房屋。同年8月1日,王肖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肖于2007年6月1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王肖于2007年8月1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王肖不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D.王肖不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其对房屋的处分权
8.答案:A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
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王肖可在其父死亡时继承其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取得其所有权,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此处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又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王肖对房屋的所有权因继受而取得,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并对抗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D项不正确。
11.甲公司将20台电脑赠送给乙学校,言明此电脑供学生学习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乙学校接受赠与后不久,将其中的10台电脑卖给另一学校,获款3万元以添置其他教学设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学校无权处分该20台电脑 B.乙学校与另一学校的电脑买卖合同无效
C.甲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D.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11.答案:ABD
解析:甲公司将电脑赠与乙学校,电脑所有权自赠与物交付时变动,因此乙学校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处分此电脑,其与另一个学校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A、B项错误,当选。但是此赠与合同附随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的义务,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知C项正确。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因此D项错误。
不定项选择
(一)
张某为投资房地产与某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一幢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张某从梁某处借款20万元,仍以该房屋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张某又以价值25万元的自有汽车作抵押,向林某借款30万元,写了借条和抵押担保书;后张某从蔺某处借款20万元,仍以汽车作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书。另外,张某还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以张某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张某利用借得的款项购买了价值17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办理了财产保险,并为王某设立了抵押权。但是由于国家调控原因,张某的房屋价格不升反降,在各项借款到期后,张某均无力还款。某日,张某因醉酒引起火灾,商品房毁损严重。请结合上述案情,回答第1—3题。
1.关于张某与建设银行、梁某之间的借款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梁某的抵押合同也有效
B.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有效,与梁某的抵押权也有效
C.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与梁某的抵押合同部分有效
D.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有效,与梁某的抵押权无效
2.关于张某与林某、蔺某之间的借款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林某的抵押合同有效,与蔺某的抵押合同无效
B.张某与林某的抵押合同有效,与蔺某的抵押合同有效
C.张某与林某的抵押权有效,与蔺某的抵押权有效
D.张某与林某的抵押权无效,与蔺某的抵押权也无效
3.由于张某无力还款,只好将原估价50万元的房屋拍卖进行清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按房屋价值对建设银行和梁某进行等额清偿
B.应先就梁某的债权进行清偿,若房屋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建设银行的债权
C.先就建设银行的债权进行清偿,若该房屋价值尚有余额,再清偿梁某的债权
D.建设银行和梁某平分
1.答案:AD
解析:《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本题中,张某与建设银行、梁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因此,抵押权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设立,故,张某与建设银行间的抵押权因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与梁某的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项错误,D项正确。注意:《物权法》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进行了区分。《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A项正确,C项错误。
2.答案:BC
解析:根据上引《物权法》第15条规定可知,B项正确,A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引《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可知,以汽车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拒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分别与林某和蔺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故两个抵押权均有效。C项正确,D项是错误的。
3.答案:C
解析:根据上述的分析得知,张某与建设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也有效,而张某与梁某的抵押合同虽有效,但抵押权无效,即该房屋上实际只存在一个抵押权,即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79条之规定,C项正确。
在线解读地址:/webcast.asp(三校名师演播室)
:24802509
:24802751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