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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析—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08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民法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
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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