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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除斥期间

   民法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一、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

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6、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适用于支配权和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就是权利的存续期间。

7、除斥期间虽然是不变期间,但遇到法定节假日还是顺延。

  

      二、常见的除斥期间

1、抵押权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两年内行使,两年也是除斥期间。还涉及债权请求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否适用于保证之债?这就是债权请求权。

2、合伙解散以后,合伙时的债务在五年之内没有提起的该债权消灭,五年就是除斥期间

3、担保法解释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债权的除斥期间届满,债权消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适用除斥期间。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主动援引除斥期间,裁定驳回。或者叫不予受理。

5、《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规定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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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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