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民法的众多考点中原物与孳息问题虽然算不上最重要或者所占分值最高的概念,但是在历年的司法考试试卷中都有所体现,所以在我们在进行今年的司法考试复习时自然也要对此加以重视,不可在小处失分。
一、孳息的概念: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包括利息,租金,承包金,中奖奖金(射幸孳息)。
1、如何判断是不是自然孳息?一定要与原物分离,没有分离,不是孳息。
2、原物与孳息一定在彼此关系中才存在,离开原物,就无所谓是原物也无所谓是孳息。(母鸡和母鸡下的蛋 VS小张拿鸡蛋去卖说是卖母鸡的“孳息”是不正确的提法)
3、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4、孳息区别于其他的问题:
(1)空调和空调放出的冷气?这不是原物与孳息的问题,这是功能问题。
(2)鸡蛋和鸡蛋孵出的小鸡,是转化物的问题。
(3)农民收获的土地上的粮食,是劳动生产物的问题。(是两种原始取得的方式)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二、孳息的归属
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效力最高,可改变法律的规定。)
2、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这使用于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
(1) 这种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有意义。(买房没过户,租金归买受人)
(2) 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例:土地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租金就归承包户。
3、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孳息归原物所有人。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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