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和解,是指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根据《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出两种处理: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在仲裁庭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之前,如果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与仲裁庭经过审理,在查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得到解决。
2、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也可以不请求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是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后,只要仲裁庭对申请经过审查,准许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一方面意味着仲裁庭无需再对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通过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终结了仲裁程序。但是,此时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形式重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该确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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