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民诉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60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3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这种类型案件不适用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使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历年真题】
1、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6年卷三第48题)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发回重审的案件
D.共同诉讼案件
2、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2005年卷三第75题)
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B.发回重审的案件
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答案】
1、C 2、ABC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