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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的理解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与履行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执行和解不同于调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此,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执行问题的行为;而调解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行为,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三方主体活动的结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2)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程序中的和解

      在审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可是,该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执行和解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自觉履行完毕,则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2.执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

    《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执行和解产生终结执行程序,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即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执行和解产生上述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则该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部分扣除即可。

 

[特别提示]

      执行和解产生终结执行程序效力的关键在于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则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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