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是司考中的常见考点,其主要考查方式是区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题人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做文章,设陷阱,因此复习中要求考生务必熟练掌握四者的区别,特别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概念及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特征是:针对是一个共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普通共同诉讼人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向人们法院起诉或共同向人民法院应诉的当事人。特征:针对的是多个民事法律关系,有若干个诉讼标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参加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两种解决方式: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
依最高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可知,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本诉,则应认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了。如果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该第三人又认为受诉法院对它的诉讼无管辖权,那么可以直接决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四者区别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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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主张,且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必要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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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
普通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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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同意诉讼中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诉讼中被告的主张,且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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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主张,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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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回顾】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37)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本题中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房屋。该房屋为乙和丙的父亲甲死亡后留下的,且题目所示信息未表明存在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形,对此3间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乙和丙都有继承权,因此,丙对该房屋自然有请求权。本案中,乙私自出卖房屋、丁购得房屋,双方只是因房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因此,丙的主张既不可能与乙相同,也不与丁同,所以,C正确。
信息来源:三校名师 责任编辑:黄沙 发布时间:200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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