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很多考生都会对涉及到期限的问题感到头痛,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审理期限便是这样一个令大家感到头疼的问题,这种知识点往往不会单独出题,但是不管在选择题、案例题中都很容易涉及到,所以是司法考试复习工作中绝对不能忽略的。
为了便于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高效快捷的把审限问题掌握,我们特别用列表比较的方式为大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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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审限 |
延长次数 |
延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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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
6个月 |
2次 |
第一次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第二次由上级法院批准,无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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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
3个月 |
不得延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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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 |
裁定30日 |
不得延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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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3个月 |
1次 |
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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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30日,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
1次,选民资格案件例外 |
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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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
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 |
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 |
分别按一审、二审审限 |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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