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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考点——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该部分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基本上每年都会出几道题。这部分考点主要集中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例外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尤其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主要考点。

  本文重点讲述我国对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和适用问题:

1.承认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6条进一步解释道:“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法律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未作详细规定。

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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