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海的界限
领海指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外部界限与领海基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就是领海宽度。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
(2)领海的法律地位
现代国际法确认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此外,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受无害通过这个国际习惯的限制。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无害通过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①对于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但对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有的主张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有的则主张实行须经事先许可或事先通知才能通过的制度,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
关于无害通过的船舶种类,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规定:“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8条第2款还规定:“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②通过必须是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③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④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3)国家在领海范围内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刑、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沿海国不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但在遇有下列情况时,沿海国便得行使管辖:①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④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关于民事管辖问题:①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航行或改变其航向;②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③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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