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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考点——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主要采取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原则,税收饶让抵免等原则。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的是上述《联合国范本》的条文结构。

 

1.对常设机构的限定,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都是按照《联合国范本》的规定,协定多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该规定比国内税法规定的类似工程无论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的待遇要优惠。

 

2.对预提税的征税限定,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10%。这比国内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要优惠。

 

3.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限定,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分别针对下列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1)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者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这比国内税法规定的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个人独立劳务所得而无论固定基地与停留时间长短均应依法征税要优惠。

(2)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般规定原则上应由来源国行使征税权。但如该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来源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足183天,且该劳务报酬既非来源国的居民所支付,又非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则该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其居住国行使税权,来源国不得征税。该规定的累计停留不足183天比我国国内税法中的90天要优惠。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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