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知识点,考生需予以重点掌握。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遭受海损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实际上保险标的损失没有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可以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其中部分损失中的共同海损是司法考试比较青睐的考点,考生要重点掌握,以下4点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
(2)、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有意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
(3)、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合理是指措施在进行了有限的牺牲后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船方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只要是其应尽义务之外的,不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发生的,即被认为是特殊的。直接指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为了解除危险采取的措施的直接后果。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