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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三国考点解析——国私 法律规避

    司法考试在考查关于法律规避的相关知识点时,一般来说,考点比较集中,考生只要掌握主要考点,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便可正确作答。2008司法考试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构成国家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
(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
(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08司法考试


    三、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未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定,仅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该规定仅明确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则没有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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