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并于次日开始实施。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并于当年9月15日开始生效。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文书送达
1.机构
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排》,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2.程序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二者均须加盖法院印章。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
3.期限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
(三)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文书送达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进行。
1.机构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
委托方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如果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有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委托事项。
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根据其本辖区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委托方法院预付因采用委托方法院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所产生的费用。
3.期限
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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