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员
三校名师司考短信订阅服务 三校名师会员区服务启动,助您司考一臂之力 三校名师AB卷8月5日隆重上市 三校名师特训班火热报名中……  三校名师在线答疑 

08司法考试商经考点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键词: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复习 经济法

         2008年司法考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要求掌握的众多法律法规中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我们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要把“消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结合起来,了解它们的分工,了解它们各自的主要的调整对象和侧重点;另一方面还要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消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008年司法考试 

     此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在复习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
2008年司法考试

     一、重点保护对象及适用范围。
     1、消费者在具体的消费活动中,是分散,无序的个体,面对经营者处于弱者的地位。“消法”为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实现社会主义,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和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从义务的角度理解权利,是掌握该法精髓的一种方法。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是“消法”的核心内容。
2008年司法考试

      2“消法”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关系。消费者是指生活消费者,只有一个例外: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适用“消法”的规定。经营者除包括一般企业外,还可以包括公用企业,如商业银行以及供水、供气、供电、邮电等企业,还可以包括以公益为目的但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2008年司法考试

     二、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可以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是因侵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可以竞合。对消费者救济的典型措施,是令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法”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得很具体,也很有特色,应当重点掌握,对赔偿对象(7种情况)的规定,也很具体,也是必须掌握的,除损害赔偿以外,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也很重要。

2008年司法考试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体现管理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律关系)。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关数额及行政诉讼等相关内容,都应了解、掌握。

2008年司法考试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11

    

        tag: 2008年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相关链接

本站网络实名:“三校名师” 通用网址:“三校名师” :997367325 :894566542
Copyright ◎2001-2008sanxiaom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版权所有
地址: 北京大学生体育馆高德写字楼三校名师报名处 电话:(010)82098598 82098599
汇款地址:北京市100088信箱48分箱 谷振维(收) 邮编:100088 (请注明姓名、班次、通信地址、邮编及电话)
京ICP备050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