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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点睛商经——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要点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知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注意区分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第9条)的区分;“虚假表示”是指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需要和原产地保护原则相结合。“虚假宣传”主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

5、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该考点容易和正当的商业行为相混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要考虑:

1、商业贿赂的判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只是许诺给予财物,或者数额过小,不构成商业贿赂;

2、佣金和折扣,只要同时满足“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帐”,就是正当的经营手段,不以商业贿赂来认定。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该考点近年屡次出现,其要点为:

1、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认定时,记住从商业秘密的4个特征来着手就可以了。即:“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这个特征是商业秘密和专利、注册商标相区分的关键。

(2)经济性。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

(4)保密性。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如:某厂拥有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在工厂车间增加了保安,防止外人进入,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掌握配方、工艺的程序等。

2、侵犯商业秘密的要点

(1)主体:为经营者和其他人。

(2)需要有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3)客观上由侵权或者违约行为:1侵权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的行为,侵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都构成侵权;2违约行为:对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

 

(四)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考点近年常有试题出现,要点为:

1、行为主体:

(1)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其他经营者如果受指使从事诋毁商誉的,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新闻单位仅构成一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体,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行为主体;

2、行为方式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商誉;

3、主观心态为故意。法条的用语“捏造、散布”即说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4、需注意“对比性广告”这一宣传方式。对比性广告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同一类竞争者为诋毁对象。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因为其仍然属于诋毁对象特定。

5、诋毁商誉必须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注意和对比性广告表述措辞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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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低价倾销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2、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

 

(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本考点近年出现较少。要点为:

1、请掌握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2、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5000元。

3、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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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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