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的部门法,在今年的司法考试试卷中肯定会有所体现,考生在进行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新法的基本知识。四种垄断行为的判断,毫无疑问是反垄断法的重中之重。按照司法考试的往年规律,新法的考查在第一年不会太难,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只要掌握还基本知识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对反垄断法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四种垄断行为加以分析。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我国反垄断法用了三条对垄断协议加以规范。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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