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以及其他客户)的利益。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第38条规定了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除接管方式外,还包括促成机构重组的方式。
3、接管和机构重组均不为破产的前提。08司法考试
4、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5、接管的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法》第66、67条)08司法考试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6、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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