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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商经考点解析——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法》第64-67条,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40条规定了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和规则。司法考试

  1、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以及其他客户)的利益。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第38条规定了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除接管方式外,还包括促成机构重组的方式。

  3、接管和机构重组均不为破产的前提。08司法考试

  4、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5、接管的法律后果(《商业银行法》第66、67条)08司法考试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6、商业银行的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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