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一些当年新实行的法规或者新加入大纲的考点,《劳动合同法》就是今年的一部倍受瞩目的新法,因此其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准备该法的关键是掌握好基础知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等考点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基础知识部分,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商经的过程中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下面,我们仅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一点解析:
1.法定情形
(1)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包括: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发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⑤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设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原因,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3)经济性裁员
①实体性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其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其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程序性条件。第一,必须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人数如果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③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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