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清偿顺序非常重要,破产财产的清偿要点为:
1、 按照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2、 按比例清偿。是指对同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如果不足清偿的,每项债权按比例清偿。
3、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114条)
4、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111、115条)
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第116条)
6、 破产人无财可供分配的,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20条)
7、 职工债权的清偿。
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1) 职工债权不能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权。
(2) 职工债权不能优先于特别优先权。
(3) 职工债权的分配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4) 职工债权和别除权的清偿顺序,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来源:三校名师 作者:丁渊 发布日期:200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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