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商法的复习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很多较为细碎却需要重点记忆的知识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问题便是其中的一个,所以我们对这个部分进行了一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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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 司法考试报名
《公司法》 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58条第2款: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司法考试报名
《公司法》第65条第2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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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考试报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具有特定称谓,即“发起人”。因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筹备等重大事项,并且股份公司一般为大型公众公司,涉及面广,所以发起人责任更为重大。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资格等做出了限制。
(1)人数:2-200人。该人数限制对所有股份公司均适用,取消“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的规定。
(2)住所: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79条)
(3)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是实质意义上的发起人。(《公司法》第80条)
(4)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章,是形式意义上的发起人。(《公司法》第82条)
(5)必须认购股份。发起人均为公司的首批股东。(《公司法》第82条)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05 司法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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