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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商经考点解析——合伙企业财产

    司法考试之所以有“天下第一难考”的称号,不仅因为其考查的内容多,考查方式灵活也是重要的一个原因。这就要求考生灵活掌握各知识点,活学活用法律知识。以下题为例,以题代点的为考生解析关于“合伙企业财产”应掌握的内容。2008司法考试

例题:
    某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乙结婚。第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中甲投入的财产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项B说法正确。2008司法考试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没有必须受让该份额的义务,选项C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选项D中,甲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并非合伙解散事由,因此不能清算,故该说法不正确。


说明:
    考生应注意,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但这种按份共有比较特殊,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则要注意对外转让时须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也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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