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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08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法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总则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对于一个人是否成立分则中的罪名,该如何定罪量刑,都是和其的刑事责任能力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复习过程中对此要格外的重视,只有深入彻底的掌握这点,在司法考试时才能够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有过了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几种特殊情况的刑事责任进行了介绍,本文主要讲的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问题。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满××周岁,指过了××周岁的生日第二天起,从零时起算。如果是8月29日的生日,8月29 日夜里12时以后才为已满××周岁。

(二)八种犯罪的相关问题
1.分类
     我国未成年人的
刑事责任分为三类:不满14周岁的人,对一切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不是18周岁)对一切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2.奸淫幼女罪罪名已被取消,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
3.“八种犯罪”的解释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
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答复其实是对
《刑法》第17条的扩大解释,但是因为它没有超出人们的预测可能性,所以被普遍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仅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的刑事责任,对其绑架行为,拐卖妇女行为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追究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4.抢劫罪不仅包括
《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规定的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
5.注意各种犯罪转化为这八种犯罪的:凡是转化为这八种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伤残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那么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要为这种行为负责。

(三)法定宽大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对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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