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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司法考试
    
    在认识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也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但是,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会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只是对有实际预见可能的人赋予其预见的义务。因此,预见义务是以预见可能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应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将这些主客观的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司法考试

    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题例】司法考试

    张某、王某、纪某3人均系油漆工。2005年7月9日为某工厂车间地板刷油漆,中午时,张某说这油漆是否能燃烧,纪某说我去试试,随即便用火柴去点,结果引燃了油漆,将车间烧毁。纪某对车间烧毁的心理态度应属于下列哪一种?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答案】
司法考试
             C

    【解析】

    纪某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纪某只是想试试能否点燃,并不希望或放任烧毁车间的结果发生,此种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本意的。纪某虽已预见了油漆可能被点燃,但没有预见到车间被烧毁的后果,而这是他应当预见到的。因此,正确答案选C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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