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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特训刑法——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同时第192条至第200条还规定有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而易见,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犯罪分子进行金融诈骗构成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这就发生了一犯罪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现象。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存在重合、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火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对法条竞合犯,一般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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