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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知识精要

(一)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
、观念:既遂:(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而非获益(损人利己,多以损人为准)
   
形式标准:实行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
、类型: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3
、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例:
    1
、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标准程度:既遂;标准方式:实行行为)
    2
、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
、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
、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
、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
、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火116条破坏交通工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行为犯。
   
对危险犯:A,一致:不适用未遂。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用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身就是一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第119条。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常见预备行为: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1)准备工具,如磨刀、买刀;(2)制造条件:如:(1)选择、调查侵害目标(2)排除犯罪障碍(3)勾结共犯(4)商定犯罪计划、方案(5)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罪与非罪:犯意表示(流露)与犯罪预备区别:犯意表示因为没有预备行为,不为罪(无行为无罪)

   
(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直接处罚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明知他人保险诈骗而提供)可能是帮助行为。

   
貌似预备行为实为实行行为的情况:
   
因为实行行为不仅是(1实施的,而且该人实施的该行为同时还是(2)分则某条规定之犯罪行为。下列情形因为直接被分则条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故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实行行为。
    1
、第102条: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1勾结外国的行为;(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背叛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2
、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3
、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实行行为)

    4
、第105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行行为)
   
    5
、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

    6
、第109条: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的;(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常见罪的着手既遂
   
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入户、入室盗窃的场合,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里、装在衣兜里、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大门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以偷出柜台、拿在手中、夹在腋下、装入衣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自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火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身上、鞋子穿在脚上、财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下,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注意:对盗窃既遂,实务倾向取得说例,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指既遂数额;记名挂失有价票证已兑付额为准,不以票面额为准;盗窃信用卡的,以实际消费使用额为准,不以卡内金额为准;盗窃购物券的,以实际销赃的数额为准,不以窃取数额为准。学说倾向于失控说。
   
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分歧:在抢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司法实务认为:一般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理论,有人认为,仍可成立未遂。
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诈骗罪: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保险诈骗,一般:开始虚构骗局为着手,得到赔偿为既遂。
   
贪污,平帐着手,控制为既遂
   
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绑架罪。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强奸罪,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妇女插入说,幼女:接触说
   
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着手与既遂宏观标准:

1)着手形式标准:开始分则某条禁止的行为(实行行为),逼近客体、能造成结果的行为。
2)实质标准,对客体(法律保护利益)能造成直接、紧迫危险的行为
3)既遂:形式标准:实现分则某条基本犯罪事实的行为;
4)实质标准:使客体(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破坏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种类:
1
、实行终了的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
、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关于不能犯的争议:通说:抽象危险说,不能犯=未遂。非通说:具体危险说:绝对不能犯=无罪。
愚昧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有常识错误、无操作错误。

   
(四)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
1
、自动:自主放弃犯罪,不以有悔悟之心为必要:(1)接受劝说;(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报应;(3)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2、相对于意志以外掌握,没有遭遇到足以阻止犯罪(使犯罪不能进行下去)的外界障碍。被动:(1)严重生理、心理缺陷;(2)错误、错觉、幻觉。

   
(五)中止犯的时间性:1、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实行、实行完毕,及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2、犯罪过程结束、犯罪(结果发生)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是中止。3、在犯罪过程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危险犯既遂后(加重)结果发生前及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具有时间性,至少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中止;4、犯罪过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论。5、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成立中止;
   
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未完成罪的责任:1、预备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处罚(第2223条);2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得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3、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既遂结果之外的损害。

   
(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
1)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行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用较小,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大处理。
2)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A.简单共犯:共同实行(预备)中部分共犯中止的,其他实行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B复杂共犯:实行犯着手以后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是预备犯;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止的,被帮助、被教唆人未遂或预备犯。

   
故意犯罪形态的几个观念问题:

1
、形态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根据进展程度和发生结局的原因不同,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2
、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程度(完成与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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