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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特训刑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1.主要是危险来源、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防卫造成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也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但是,在来自人的不法侵害场合,如果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制度。例如: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就本案而言,甲针对乙一伙的反击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范畴。但是对于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甲对于丙的损害,有2种可能,其一是误认为丙是乙同伙,即认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实际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见义勇为的群众,甲对丙的损害,具有假想防卫性质。按照假想防卫处理。其二是甲知道丙不是乙同伙,为了急于摆脱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伤丙。这属于避险的性质。可以使用紧急避险制度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是紧急避险,对伤害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丙的伤害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⒉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在于,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不同。

      因为正当防卫涉及合法与不法的冲突,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明显有利于防卫方,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而紧急避险涉及两个合法利益在紧迫情况下发生冲突,不得已舍弃一个保全另一个,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平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险一方,即使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与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认为过当。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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