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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交通肇事罪

   08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法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一个重点罪名,对于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相信无论哪本教科书上都会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就无需赘言了,这里我们主要来说说交通肇事罪主体中的特殊性,罪与非罪的区别、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以及他的结果加重犯等,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有所裨益。

 

知识点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一般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
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3、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

(1)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

(2)有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至少有过失。

 

4、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6、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试题链接:
以下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A.秦某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驾车离去,但实际上被害人只是身受重伤,不过因无人救治而死亡
B.施某交通肇事后,不顾被害人在后面追赶而驾车离去,不料被害人被后面驶来的汽车撞死
C.吕某交通肇事后,由于害怕受到处罚即驾车离去,致使被害人因汽车撞击无人救治而内出血死亡
D.秦某交通肇事后,见被害人躺在路上,怕事情败露,于是将被害人移到偏僻处,然后驾车逃走,致使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
答案:AC
说明:本题是对
交通肇事罪的考查,从历年考试的情况来看,对于交通肇事罪,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要仔细研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要着重掌握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规定。本题选自2007年《三校AB卷·B卷》试卷二第98题,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9题对此考点有相似角度考查,望广大考生予以关注。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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