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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非法拘禁罪

   08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法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中的一个重点罪名,对于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相信无论哪本教科书上都会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就无需赘言了,这里我们主要来说说非法拘禁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以及他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的区别,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有所裨益。

 

知识点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与其他侵犯自由犯罪的界限,区别的要点在于目的和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侵犯自由类犯罪的基本类型,除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这种特殊情形外,对主观目的和侵犯自由的方式均无特别的限定。而其他三种侵犯自由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罪)则对主观目的或者行为方式有特别的限定。拐卖妇女、儿童罪限于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限于为了非法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拐骗儿童罪则限于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因此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出卖、勒索目的,或者具有使儿童脱离家庭、监护人特征的,应当按照其他侵犯自由的犯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如捆绑过紧或是关押、照顾不周,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重伤、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并直接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结果,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这种情况,不定非法拘禁罪,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重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罪的轻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对被拘禁人进行殴打、侮辱没有造成重伤结果的,仍然属于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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