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司法考试卷二第51题把刑法的空间效力考了一遍。如果把这道题理解透了,那么空间效力基本就掌握了。通过这道题,对我们在学习的方法上有一个启示,就是说,通过掌握法律的知识点及基本知识来解答每个考题。反过来通过考题使我们对每个知识点具体在考试中怎么应用有一个更深的理解,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理解透彻的效果。
【题例】卷二第51题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考核点】刑法概说部分的空间效力
【解题思路】
A、这个题实际上如果抛开甲是在国外教唆,仅仅就陈某来说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肯定适用的是属地原则。问题就在甲的教唆行为发生在国外,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有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另外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其共同犯罪的一个环节一个部分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犯罪。因此,陈某即使在国外实施的教唆行为,你也可以理解为他的结果绑架发生在中国领域。也可以理解他是共犯关系,共犯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自然的也认为陈某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因此,A项正确。
实际上,这道题并不难,如果难一点的话可以问:到底陈某应该用哪一个原则确定刑事管辖权?比如说是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属地原则还是属人原则。这道题只是说我们有没有管辖权,这个好回答。但是,用哪一个原则的时候要注意,涉及到空间效力的整个的构架它是区分为国内法和国外法。那么在这个地方确定空间效力的基本点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因此,一但被确认该行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应该适用属地原则。凡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优先适用属地原则我们一定要有这个意识。
B、该项讲的是中国的汽车行驶在外国的领域上,这个汽车上发生的犯罪怎么理解?这道题实际上也是涉及到犯罪地的确认。1、刑法规定在中国的船舶或者飞机上犯罪认为是在中国领域犯罪而不论该船舶、飞机处在何处。但是,汽车有没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它行驶在哪个国家那么就认为犯罪是发生在哪个国家。在该题中某边境城市旅游长途汽车行驶在E国的境内,那么就认为犯罪发生在E国,因此就不能适用属地原则确定刑法的效力了。2、该题中犯罪人都是外国人因此属人原则也不适用。3、被害人也不是中国人。4、也不是国际犯罪。据此,中国刑法对该案件不适用。因此,B项正确。
C、是在中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应当适用中国刑法,并且属于国际罪行,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这是错的。因为,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利用的还是国内法。在这点上还涉及到中国国内法对国际条约的承认以及接受的问题。在我国法院是绝对不直接适用国际法的,这种情况只有把国际法的内容转化为中国的国内法才可以适用,这个转化就表现在第9条:“对于国际犯罪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据此,确认该案的管辖适用国内法。因此,该选项前半段是对的,后半段法律适用是错的。C项错误。
D、该题是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的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要求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应该是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另外,还有一个要件就是双方可罚,也就是说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应受处罚。因此,D项正确。
【涉及法条】
《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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