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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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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救行为 司法考试

  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请求权而依靠自已的力量来排除他人侵害的行为。如追回被盗窃的财物,排除他人对自己财物的破坏等。 司法考试
  
   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 司法考试

  自救行为系救助自身的行为,如果所保全之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者的权利,则不存在实行自力救助的问题。但对某些权利有管理权的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应视同为自己权利,如原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等。从保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它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并且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或保全处分的。 即自救行为所保护的权利均是实体的请求权。司法考试

  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则不能实行自救行为,譬如以劳务为 给付标的之请求权,则不能对受雇人实施自救行为,如果扣留受雇人强制其服务劳务,应视其行为情节按妨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罪责论处。司法考试

  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自救行为的行使只有指向不法侵害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侵害行为本身系合法行为,则不存在自力救助的问题,因而不允许自力救助。其次,自救行为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存在为前提,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所以对未发生或将来发生的不法侵害,亦不允许实施自救行为,这是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所在。以盗窃罪为例,犯罪人已经完成犯罪,被害人在目击到犯罪人逃离现场后追赶犯罪人并经过搏斗取回财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自救行为的典型。

  3.情况紧迫,来不及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保护,不实行自救,自己的权利将遭到更大的损失。

  4.自救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自救行为方法之正当性必须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基准,也就是说,自救行为不得超过保护请求权所必须的程度。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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