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比较重要的也是司法考试常常考到的考点、难点。司法考试
一、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主要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在司法考试中也会从这个角度来测试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 比如,吸毒、卖淫嫖娼,尽管有危害性,但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不是犯罪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禁止类推原则
3、禁止重法溯及力,允许轻法溯及既往;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5、禁止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6、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
7、刑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强调的是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罪行和主观的责任相适应。客观罪行主要指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性。主观的责任主要涉及:1、责任年龄2、责任能力3、罪过形式4、累犯5、犯罪中止6、犯罪后的表现。在司法考试中,一般会这样考我们“王某因为是累犯受到从重处罚,体现了什么原则?会答应当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在哪一方面?体现了刑法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方面。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1、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的主要体现:犯罪结果的大小、轻重影响到刑罚的轻重,如预备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的数量、金额的多少,影响刑法的轻重,等等。
2、刑法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主要体现:对未成年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自首立功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从宽处理;对中止犯的宽大处理;对过失犯罪处罚比故意犯罪轻;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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