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优惠:1、春节前报名的学员8.0折; 2、本校老学员凭听课证8.5折;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凭准考证9.5折; 3、在校学生凭学生证9.0折;两班以上同时报名9.5折…………

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紧急避险

    2008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法 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一样,也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是为了保护较大的社会利益,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在损害一个合法利益而保全另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实施的。但是法律对于紧急避险发生的条件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几种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有可能因构成其他罪名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就用图表记忆法来帮助大家记忆紧急避险的条件,及不当的避险所可能构成的其他罪名。

 

条件

否则为

定罪

说明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假想避险

按假想防卫处理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的公务行为。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

按防卫不适时处理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险时,如果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

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和客观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没有其他合法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
2.损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险来源本身。

具有避险意识

故意引起危险后避险的属于故意犯罪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
2.不允许牺牲他人重大财产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希望我们的分析对于大家在复习司法考试刑法的时候有所帮助,想获得更多专题解析,请继续关注三校名师司考专题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29

 

  tag: 2008年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相关链接

本站网络实名:“三校名师” 通用网址:“三校名师” :997367325 :894566542
Copyright ◎2001-2008sanxiaom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三校名师司法考试·版权所有
地址: 北京大学生体育馆高德写字楼三校名师报名处 电话:400-882-2299 010-82098598 82098599 13366283986
汇款地址:北京市100088信箱48分箱 北京市海淀区三校名师培训学校(收) 邮编:100088 (请注明姓名、班次、通信地址、邮编及电话)
京ICP备050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