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段的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极为重要。理解上应注意: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8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四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根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毒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罪名以《刑法》第17条第二款列举的8种行为为限。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应当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过xx周岁生日第二天起认为满xx周岁。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03
tag: 2008年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司法考试公告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 2008年司法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时间 司考公告 08司考公告
:997367325
:89456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