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司法考试
在认识特征上,过于自行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行的过失。所谓“轻易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同时,有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其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其二,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轻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区别于其他罪过形式的重要特征,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得以成立的根本原因。司法考试
在意志特征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要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题例】司法考试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榨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司法考试卷二第12题)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
C
【解析】 司法考试
本题中朱某对其妻子死亡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因为这正是朱某所希望发生的,事实上他也确实杀死了妻子。争论的焦点在于其儿子的死亡,主谋的主观心态到底是什么。体重描述,“朱某为防止儿子吃饼中毒”,说明朱某肯定不希望儿子死亡,“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儿子死亡可,可见其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99736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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