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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点睛刑法——死刑制度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①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②在羁押期间,因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③包括不适用“死缓”。

 

2.死缓制度

(1)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要件:①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死缓的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注意: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必须待到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在死缓执行期内就减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注意,减刑制度不包括附加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刑期是因主刑变动而随附改变的。

 

⑶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体条件:是否故意犯罪。①该故意犯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严重故意犯罪;②不包括过失犯罪。

 

⑷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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