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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析—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08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法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中是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所以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主犯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应包括以下2种犯罪分子: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责任(或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种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注意,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作用确实很小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注意分则条文把某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不适用共犯规定,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等等。
处罚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
    注意,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如果知情的,一般属于共犯中的从犯;如果不知情的,因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是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他们的区别是: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不自愿或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教唆犯处罚责任:
(1)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但在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注意,如果被教唆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教唆犯属于间接正犯,不属于教唆犯。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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