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刑中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一个最重的刑罚,其他的不执行。这是吸收原则。例如,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甲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认为是被执行的死刑所吸收。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因为这种合并刑罚的方法,比吸收原则有所加重,比并科原则(或称相加原则)有所限制,所以被称为限制加重原则。例如,甲构成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对甲应当在总和刑期(3+13=16)以下,数刑中(3年、13年)最高刑期(13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13年至16年之间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决定执行15年,那么,甲二罪并罚的刑期就是15年有期徒刑。另外5000元罚金需一并执行。
对于所判数刑为一个管制、一个拘役、一个有期徒刑的,采取“逐一执行”的方法,不合并执行。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如下: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罚拘役一日,我国刑法第39条有明文规定,但拘役是否能折抵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将有限制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一日,换算为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一日的做法,我们现在还不能同意……如对所隐瞒的罪判处有期徒刑,需对罪犯合并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时,我们认为,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以免在对罪犯先执行拘役时,罪犯为逃避有期徒刑而发生逃跑等意外情况。
据此,也说明限制加重原则仅适用于相同的刑种。罪犯被判处数个不同刑种的,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拘役6个月的,此二刑种不同,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只能逐一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附加刑都要执行,所以称相加原则。数罪并罚的案例,如,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答案是D,吸收原则。施某无期徒刑的假释被撤销,依法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将该无期徒刑与施某因故意致人重伤被判的9年有期徒刑合并,按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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