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解读—上诉不加刑-司法考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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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刑诉重点法条解读—上诉不加刑
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被告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在此部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司法考试经常涉及到的重点,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多种表现形式,共同犯罪中只对部分人抗诉的不得加重决定其他人刑罚,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一罪刑罚,罪名不当的可在不加重刑罚的前提下改变罪名,不得撤销缓刑和延长考验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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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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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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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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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分解】
1、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并非只要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就必须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只有在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即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才应当适用这一原则。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一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提出了上诉的情况;二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检察机同时也提出了抗诉或者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提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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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和第258条,以下几种情形也属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
(1)共同犯罪案件,只要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该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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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如果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3、对于审理只有在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即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附加刑时,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二审法院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而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属于必须依法改判的情形,也应当等到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即二审法院应当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后再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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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刑诉解释》第257~2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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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三校名师 作者:宋薇 发布时间:0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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