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名师 杨 雄
相比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知识点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在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分别涉及到审判概述、执行两章。由于新增知识点和法律法规在当年司法考试中会成为命题考察的重点,所以,考生们必须对这三个司法解释给予高度关注,熟练加以掌握。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中,预计这三个司法解释可能考到6分左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责;加强了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健全了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考生应将该《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议庭的条文结合起来,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审判规则和评议规则。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要点:
(1)合议庭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2)合议庭成员的地位: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3)合议庭的组成:①随机组成;②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③陪审员随机抽取确定。
(4)承办法官的职责:①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②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③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④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⑤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⑥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⑦其他事项。
(5)参与审判规则:①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6)评议规则:①秘密评议;②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评议;③同一合议庭评议(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⑤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⑥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⑦合议庭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7)审判人员讨论案件的规则: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⑤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8)审理案件的数量: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9)合议庭成员的免责情形: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历年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重要制度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基础之上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司法解释。该《规定》着重规定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具体程序、陪审员的挑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等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①参与的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②不得参与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下列案件也应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2)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具体程序:①法院征得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同意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②第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③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组成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
(3)陪审员的挑选:①专业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②重新确定确定陪审员的情形: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
(4)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①有权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②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③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和总结。④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⑤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旨在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该《规定》主要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执行时间、执行措施、执行顺序、执行方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罚金刑的减免程序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可考性相当强,考生一定要结合《刑法》第53条、《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地掌握财产刑执行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1)执行主体:①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②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时间:①罚金刑:可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②没收财产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3)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
(4)执行顺序: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正当债务偿还,后执行财产刑。
(5)执行方式:全部上缴国库。
(6)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①执行标的物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③其他情形。
(7)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①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③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④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⑤其他情形。
(8)执行回转: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9)罚金刑的减免程序:①条件: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②申请: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③执行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予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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