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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撤诉后的处理

   08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复习 三大诉讼法

 

     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少考生会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记忆感到头疼,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规定我们平时接触的较少,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外,很多规定是在这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涉及的,但是具体规则却不同,记忆起来很容易混淆,在以前的司考专题中我们已经对一些三大诉讼法中容易混淆的部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我们来对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进行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它们,以便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1、民诉中:
《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诉中:
(1)公诉案件:

《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

《高院解释》

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诉民诉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
《高院解释》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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