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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点睛行政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判决,区别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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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如,1.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复议机关受理了不该受理的复议申请作出终止复议的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终止决定正确的。

 

       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诉讼请求的:1.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2.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3.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

 

【备考提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此时作为诉讼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但审判权并未触及行政权。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的情形有: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或需要事后调整、变化,若予以维持也将较为被动;另外,像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以及复议机关受理了不该受理的复议申请而作出终止复议的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终止决定正确的,也要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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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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