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少考生会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记忆感到头疼,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规定我们平时接触的较少,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外,很多规定是在这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涉及的,但是具体规则却不同,记忆起来很容易混淆,在以前的司考专题中我们已经对一些三大诉讼法中容易混淆的部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我们来对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进行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它们,以便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第185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199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第206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结论:
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不一定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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