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复习的众多科目中,行政法是比较重要的一门,而且这门法比较抽象,理论方面的内容比较多,又没有一部现成的法律法规供我们参考,所以我们更要注意从整体和宏观上来把握它。而司法考试行政法中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和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间发生冲突的解决方式问题都是很重要而又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下面我们便对此加以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有所裨益。
1、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在效力等级方面,宪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法规第三。在一个省(自治区)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有两个简单公式:
(1)“人大高于政府”,省法规高于省规章,市法规高于市规章;
(2)“上级高于下级”,省法规高于市法规,省规章高于市规章。
除此之外的情形,可称之为“条块分割”,“条”指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块”指地方的法规和规章,条和条之间、块和块之间、条和块之间,都不能确定效力等级。
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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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
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同一立法体制定的,就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的特别法发生冲突,则由指定机关裁决。
如下图所示: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立法主体→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法VS旧的特别法(制定机关裁决)
如果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分两种情形:
能够判断效力等级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公式解决。
不能判断效力等级的,即“条块分割”的情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来决定,可称之为“家长裁决法”。
如下图所示: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级高于下级)
不同立法主体→
“家长裁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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