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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

司法考试(行政法)

    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集中在《行政处罚法》的第2章和第5章,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由于行政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极多,案例分析成为司法考试中考查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

    从行政处罚法的命题趋势上来说,与实际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如交通违章、乱设摊点、乱收费等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的行政部门法的争议纠纷,需要考生灵活掌握。另外,行政处罚法的一般重点已经考的很透了,为了避免老生常谈,司法考试的重点会转移到实施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细节和深层问题,请考生注意。

    行政处罚法列举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示警戒,是最轻微的行政处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注意与行政处分的警告的区别。

    (2)罚款。即针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对违法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注意该种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罚款、排除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罚款的区别。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注意该种行政处罚与刑罚中的没收的区别。

    (4)责令停产停业。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恢复营业。注意该种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区别。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被限制或剥夺。仅适用于已取得某种许可权利的相对人。

    (6)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违法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在复议与诉讼期间,拘留可暂缓执行。

注意: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常见的有三种:

    (1)通报批评。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公布于众,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一般适用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劳动教养。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予以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由省级政府或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期限一般为1~3年,必要时延长1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对劳动教养作出具体规定。

    (3)驱逐出境。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全机关作出。

    对于行政处罚部分其他方面知识的介绍,大家可以参看三校名师专题通讲第二卷第六章,此处就不在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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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发布时间: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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