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少考生会对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记忆感到头疼,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规定我们平时接触的较少,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另外,很多规定是在这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涉及的,但是具体规则却不同,记忆起来很容易混淆,在以前的司考专题中我们已经对一些三大诉讼法中容易混淆的部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我们来对作出二审的审理范围进行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它们,以便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第151条 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诉解释》
第24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刑诉与民诉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刑诉是不受上诉或抗诉限制的全面审查,而民诉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进行全面审查。
第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中也是全面审查,不过内涵不同,这里所谓的全面不仅包括对原审判决的全面审查,而且还包括对原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注意只是对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当然,也有一个例外,就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来源:三校名师 发布时间: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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