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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30大应试必备之六

行政法应试必备之六



  二十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干警!公安干警为题的通常两考点:其一,区分个人行为还是职权行为(以职务行为来表述是不准确的)亦可称执行公务→这种划分决定国家赔不赔→无论是何警种的警察,只要其看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干警就具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制止强者、解救弱者,而非一般公民的见义勇为的道义上的义务!认定公安干警的职权行为源自《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其二,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诉讼行为→这种划分决定是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往往是卷四的考点,设问“上述公安局的行为哪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审理对象?“另一个眼球亮两次的机关为税务局,一看国税【四级垂直】还是地税【也可向本府,但省府另定从之】,二看是何种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七、行政事实行为与确认判决


  事实行为分三类:一是交警施划交通标示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仅向目击证人作调查笔录的行为等行政主体实施的没有引起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变化的行为。二是没有行政法文书载体、编号文件而实施的行为,如工商局对某公司的“封门上锁”的行为;城管、卫生局工作人员的宰杀果子狸行为;以及事实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包括:“谈话”;“办学习班”;“隔离审查”;浙江“封闭”学法的“法制教育学校”;事实上的羁押【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一没手续二没场所),若在派出所羁押室关押某公民三日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动教养决定】,“带至”等。三是《国家赔偿法》立法明确调整的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对上述种种行为属于《行诉解释》第57条第2款的“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只能提出与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两转化:①应撤销的转确认→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的;②履行判决转确认→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十八、非诉案件执行→俗称“官告民”


  1.题干中最后的“xxx既未缴纳罚款(履行行政行为),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是考查此制度的表述!


  2.非诉案件执行的条件、基层法院管辖(海关作被告一律中院,但海关申请执行却在基层)、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裁决下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期(行政机关的180日+权利人的90日→注意各自的计算起点);


  3.审查的主体:行政庭;审查的期限:30日;审查的标准为“三个明显”→重大违法标准与民告官的“五指论”一般违法标准不同。

 

  二十九、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规则→刑事诉讼程序的拘、捕、判、执四个相互关联、向后推进的阶段。当后一阶段的行为生效或被纠正后,前一阶段【或两个阶段】主体的赔偿义务被免除!→依据“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意味着仅法院履行赔偿义务,先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检察院均不用赔偿!“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意味着在逮捕之前先行拘留的公安机关也不用履行赔偿义务!→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不是同一的,一审法院判无罪的前者赔;一审法院判有罪的(二审无罪或发回后一审改无罪的)共同赔偿的是后者!

 

  三十、赔偿标准


  (一)人身自由权:
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职工平均工资÷法定工作日。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 ÷260=111.99元/日。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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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侵犯财产权的


  1.能解除的解除→查封、扣押(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害)、冻结;


  2.能返还的返还→没收、追缴、罚款、罚金、征收、摊派等;


  3.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4.不能返还、恢复原状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5.吊销证照、责令停业→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下(4);


  6.其他的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包括:①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②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③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④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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