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经典练习题系列之二[i]
2006年3月,住家为甲市A区的马某在B区因“情节较轻的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甲市B区的公安分局罚款500元。马某不服向位于C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其殴打他人不属于情节较轻而将罚款500元变更为拘留10日。现马某不服欲提起诉讼。下列关于被告和管辖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
A.以市局为被告在马某的户籍所在地A区法院起诉和管辖
B.以市局为被告在B区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和管辖
C.以区分局为被告在B区法院起诉和管辖
D.以市局为被告在B区法院起诉和管辖
E.以区分局为被告在C区法院起诉和管辖
F.以市局为被告在B区法院的派出法庭起诉和管辖
G.以市局为被告在C区法院起诉和管辖
答案【D、G】
此题将被告与管辖法院排列组合,会有较多选项,实际真实的司法考试选择题中是不会超过4个选项的,所以,本题实际上可以拆分为两道练习题。
首先,题目所取素材的发案时间为2006年3月,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2006年3月1日刚生效。
其次,因为马某在B区实施的“殴打他人”行为,甲市B区的公安分局对其罚款500元是符合行政职权属地主义管辖的一般原理的。《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亦然。
第三,甲市B区的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只有情节较轻的才能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应当指出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较之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的殴打他人必须有造成轻微伤的后果方的作出处罚来说是一个进步,因为治安处罚案件的追究时效是六个月,若五个半月时欲追究打人的治安处罚责任则已无从鉴定被侵害人是否构成轻微伤。
最后,如果本题的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行为发生于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生效之日)之后,则市公安局的变更加重处罚的行为是否有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值得商榷——“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A选项,被告正确,但管辖法院错误。《行政诉讼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拘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故A选项错。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法理上,两者采取的目的、在行政程序中所处的阶段、对证据掌握的程度均存在重大差异,是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定法层面再举出以下三点明确规定来支持上述观点:一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这里的拘留当然是指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和司法拘留;三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在立法语境下将两者并列,也能证明行政拘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B选项,被告正确,但管辖法院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注意专门法院和派出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故B、F错误。
关于C选项,被告错误,理由见A选项的阐释。
关于D选项,被告及管辖法院均正确,B区法院即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该院对该案无论以谁为被告均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E选项以区分局为被告在C区法院起诉和管辖均错误,以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却要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是无任何道理的。
关于F选项以市局为被告在B区法院的派出法庭起诉和管辖,被告确定正确,但如B选项阐述的理由——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最后,关于G选项以市局为被告在C区法院起诉和管辖,两项均正确符合题意当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区法院是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本题的正确答案内容为以市局为被告在B、C区的法院起诉和管辖,所以,D选项和G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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