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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教育人会客厅栏目,今天由于2010年的司法考试在即,所以我们请来了三校名师教学总监王利老师来给我们讲解一下关于今年考生在复习当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王老师您好,首先我们知道司法考试快要临近了,在同学努力复习当中,您觉得今年命题应该会有怎样的特点?
王利:各位网友大家好,这个问题呢,我们应该从司法考试的实质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选拔性、淘汰性的考试,但是它选拔不在于考生理论能力,关键是实践操作能力,所以说国家司法考试不是选拔硕士、博士,而是选拔法律基础工人,简单的话就是说,有实践操作能力。
为了达到这个考试目的,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是以考察法律使用,考察操作技能为核心的,也就是说要通过考察司法考试的考生有没有实践操作能力。
在这个大前提下,在于2010年的司法考试还将体现三个特点需要考生注意,这是一个基本、具体的复习方向:
第一点,今年对于小法的考察范围,将适当扩大小法的考察范围,清除教材中的命题资料,这就说明什么呢?小法的考察知识面会更分散一点,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分散可能不在重者恒重的范围内,这样以来,就可能给小法复习增加考生一些压力,对于小法复习,如果能够把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中的第一本,能够细细研读一遍,小法超过一百分还是比较容易的。
第二点,对于小法扩大考察范围,对考试难度,它的干扰性还是有一定的。咱们司法考试为什么说很难呢?因为他有450分的选择题,这个选择题它的答案要求的严格性,已经达到高度唯一的程度,多选、少选、错选都为错,这种现象我们管它叫四个选项附连带责任,就是说得分难度大。既然小法有扩大考察范围,减少命题死角,那就是说明在选项的辨析上,和选项的干扰性上,可能有一些考生认为较偏的知识面,所以今年对于小法的复习尽量全面掌握。
主持人:也就是说它的面相对比较散。
王利:对,比原来要散得多。第二个问题,今年在命题中会适当加大大法的理论考察,这个大法理论性考察,它不是漫无边际的理论,它一定是以司法实践有关的理论,这是第一要求。
比如咱们举个例子,咱们刑法坚持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又叫做罪行均衡的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它不会简单考你含义是什么,但是会给你出一个例子。
主持人:结合案例。
王利:对,而且在实践中很常见,你比如说一个个体工商户卖肉的,有税务工作人员来收税,他暴力抗税,将税务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打成重伤,另一个人当场死亡,这就要体现罪行相适应,因为他不能再用抗税罪,因为抗税罪才判三年以上,这时候按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他应该定刑法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所以他可能出现这样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理。
主持人:也就是说充分了解您对这个概念,或者知识点的理解情况。
王利:对,而且要知道它在司法实践中有什么用处,这个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咱们的法学本质是应用科学,离开实践这个理论是空洞的。
适当扩大理论考察的第二个要求,这个考什么理论,这个理论一定要考通说,不是命题人个人的理论,换句话说,司法考试不是命题老师推广个人学术的场所,这个理论不是个人的,是通说,但是怎样来衡量这个通说?这个标准不一定,今年命题考试要求,既然说是通说,什么是通说?司法部出版的三大本,三大本说的就是通说,所以这个理论考察一般来说,不要漫无边际地去寻找,看三大本,它不会离开三大本。
这个在复习中也告诉我们一件事,说这三大本中的理论我都要细致看吗?也不是,你像我们作为咱们教育服务,咱们一般都把它能考的理论提炼出来,编成试题提供给学员,这样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考生复习压力,明确备考方向。
主持人:这样举一反三就可以了。
王利:对,完全可以达到举一反三。
第三个需要考生注意的,增大基础性试题的考察,怎么样来解这个基础性试题呢?这个基础性,根据命题老师的观点,这个基础性试题在法学语言的掌握中是普遍性的知识把握,这叫基础性试题,普遍性的,也就是说多数人会,按照本科教育要求来,是本科生普遍应该会的。有人从此而判断,说今年的题会不会简单一些?这个判断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它加大基础性试题考核,这就说明。
主持人:得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一些。
王利:对,怎么来理解基础性呢?我举个例子,你比如说咱们审查程序中,公开还是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该不公开,而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不公开,这个东西很具体。但是具体考察中可能会有难度,比如说某大型国有企业,是个飞机制造企业,它掌握着某某核心技术,国际领先,结果他某个工程师辞职后,被某一外资企业聘用,而将飞机制造的核心技术透露该外资公司了,这个时候发生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这个案子是不是公开?还是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就不公开,这个时候就要考虑,这个技术已经不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了,它已经到达国家秘密的高度了,那就是应当不公开。
主持人:前期要有一个更复杂的判断过程来完成这个题目。
王利:虽然叫基础性试题考察,但是用起来还是有难度的,所以今年考生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要注意。
主持人:王老师,我们都知道今年考试大纲,整体可能有一定调整,您觉得考生在复习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王利:今年大纲的调整,遵循了这么多年的惯例,十二字方针,叫做“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大纲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那么既然它说是基本稳定,说明绝大多数的知识点都是没有变化的,只是微调,根据法的制定,根据国家考试政策进行微调。
整个大纲变化看,如果说从宏观上判断,咱们微观不做判断,因为这个微观比较复杂,但是从宏观上考察,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根据2009年9月1号长安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读本》重新编新,这意味着什么呢?第一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考试地位是巩固、稳定的,不会减少,考试分值大约25分,有5分选择题,有20分解析题,今年考解析题可能性大,简答题可能性要很大。
那么这25分要我们教学中看来,它就属于是送礼的分。
主持人:怎么体现?
王利:第一,它的知识面很少,你要看司法部的三大本的第一本,它的内容只有14页,大概25分,但是你比如说我们国际司法,国际公法,加在一起也是二十五六分,但是它的字数将达到24万字,同是25分,这25分的知识点高度密集,高度集中。
主持人:大家复习起来也更集中一些。
王利:对,第二个,我们说它送你分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这么多年我们在国家宣传中都耳濡目染,很多东西都认识,虽然没有达到理性认识的角度,但是在感性认识上都没问题,这样这个问题的出现,在我们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一般我们都能得到很好的分数,所以说它送礼分,作为考生必须拿下。
第二个理由,最近几年考试经验看,有些知识你跟他说完,讲完,它不见得能得分,为啥,因为使用中有复杂状态,他不见得能判断出来,这样我们理解为背会了法条得不了分,法会背得不了分,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会背,但要有一个基础理解,一般来说得个十七八分没有问题,尤其是对于基础不好的考生,这种分千万不能丢。
主持人:是不是说它的考题不是很绕那种。
王利:对,不是很绕,因为它有一个基本的理解状态,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这几年考察看,它始终没有太难的题型,因为太难以后,作为社会科学,它的思维方向已经很明确了,所以为了体现思维明确的方向性,虽然是个解析题,但是思维方向定位一般比较准确,容易找,这是大纲中的第一个。
第二个问题就是国家推广法的问题,考新法考旧法,大家争论很多,现在基本上是考旧法。咱们公告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司法考试考什么?考五部分内容,第一理论法学,第二应用法学,第三现行法学规定,第四,法学实物,第五,法律职业操守。
那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它是2010年12月1号实行,在考试时它不属于我们现行法律规定的范畴,按法理学的说法,它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部分,这个时候就要考旧法,所以在复习中对旧法加大力度,对新法没有要求,所以大家完全按旧法复习就可以了。
主持人:这点比较好,可以按照过去的题目复习。
王利:对,过去的一些题目还是可以做的,可以理解,但是咱们想,由于新法考试不久要生效,那么我们相信可能在命题中,新旧法明显严重冲突的地方,命题人可能会有疑虑。
主持人:所以在这块各位考生可以考量一下。
王利:对,但是咱们作为辅导机构,咱们辅导老师都会精心做一些建议,会进行一些甄别。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就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今年考分估计10到15分,不会太高,有的人说可能考25分甚至40分,这个言过其实。因为民法命题都是按板块来出题的,基本都分成6个板块,你比如民法责任一个板块,债法一个板块,物权法一个板块,婚姻继承一个板块,知识产权一个板块。但是在五个板块中,侵权责任法属于债法范畴。不管放在哪个板块,它不会对其它板块造成冲击,所以考分基本就是10到15分。
这10到15分考察什么内容呢?应该从侵权责任法基本规定理解,侵权责任法规范的92个条文,我们可以分三类,第一类叫做创造性的,就是原来没有的,现在有的,你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损伤的问题,动物园饲养人身损失的问题,买卖报废车辆问题,包括网络侵权问题。第二个内容,就属于是改良性规则,原来有规定,只是现在改良了,进行了改造。
另一部分叫做继承性的规定,作为咱们考生以哪个为准?应当以改良和创造的为准,而也应是基本理解,基本记忆,这个怎么理解?这个法条在今年第一年考,不会考太深,也不要过分地研究理论,你能把这个法条基本适用状态研究对就行了。
举个例子,比如高空抛物,从建筑物中抛出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下来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具体的致害人承担,但不能区分致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责任,这个东西咱们一般理解都知道,比如说济南砸死老太太案件,重庆有个烟灰缸砸断锁骨的案件,深圳有个楼上坠落一块玻璃砍断肩膀的案件,这只是一部分例子,为啥?这部分我们都叫做向外抛。
可是你作为考试还要注意另一个角度,它还有向内抛的角度,最简单的往下水道抛,比如说某甲住一楼,他在一楼装修,装修完以后,他没有住,就把屋子锁上门,人走了,隔了一个礼拜之后回来看,发现门外渗水,不知道什么原因,把门一打开,一屋子脏水,后来一看为啥呢?老头住一楼,他的楼上还有21家,这楼最高22楼,以上21户人家不知道哪一家,将一个拖布头扔,还连着一段十厘米左右的拖布杆扔在下水道里,在一楼的拐弯处发生堵塞,致使二楼以上的脏水全排到一楼,从厕所反出来,可这个时候老头我告谁?谁扔的我不知道,现在就可以告诉你,以上21户,你能够证明你不是侵权的,剩下的全承担责任。
所以说不仅仅是向外抛的问题,还有向内抛的问题,能把考试理解到这个程度,考试就绰绰有余了。
第四个问题就是刑法,刑法今年大纲,应该说原原本本的又回到了刑法范例构成四要件,这个对考生复习有啥影响?由于命题老师有所变动,这次考生在复习中我想应该注意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刑法的复习,今年重在法条记忆,重点法条,包括司法解读的记忆,理解达到一个一般层次的理解就行,不要过深地去研究一个法条的理解问题,就是注重记忆,注重基本理解。
第二,回到四要件之后,我想它最大的问题还在于说,考试的时候会不会考一道题,说这道题的范例课题是什么?这种题可能性不大,但是就是出这种题也是简单的题。
可能有同学说,说以前司法考试刑法命题遵循一个规则,叫做“常见多发,疑难复杂”,那么今年还是不是这样?我认为还差不多,首先一定是常见多发,现在刑法一共是144个罪名,大纲首先就区分了,没有列入大纲的肯定不看了,就彻底删掉的,普通罪名如何掌握?只要掌握到概念能够了解就可以了,重点罪名就属于是常见多发的罪名,应该重点看,理解一下它的复杂状态,这就可以了,而不能像09年、08年那样,过分地追求一个法规则它背后的理论,今年复习重点,放在重点法则的记忆和一般理解就够用了。
主持人:好的,关于今年大纲总体的变化,王老师给我们提了四个方面建议,大家可以按照我们王老师的建议进行复习。今年还有好多考生有这么一个问题,关于文书题今年会不会考?
王利:这个文书题呢,不分谁去说都捏一把汗,2005年考了一个文书,当时考得让法官满意,让律师满意,让检察官满意,那个文书是选作型的,而后至今没有考,综合咱们今年的司法考试公告,和其它方面的情况看,文书今年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说作为考生来说,这一阶段就不必备考文书,如果假如说能考,我相信在考试前呢,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来提醒大家,你注意哪些方面可能会好。但是99%是不会考试的。
主持人:就是平常复习的时候不用特别重点来看这个问题。
王利:对,按照大纲要求,法律文书是重要的考点,但却不是我们司法考试必考考点,所以综合各方面情况看,基本上不考,所以考生不用去复习和备考。
主持人:那咱们大纲中对于这些,可以说是我们的考点,有一些能力的要求有了解、理解和熟悉,并能够运用,那您认为这样的,可以说是要求,对考生的复习有什么指导意义吗?
王利: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这三个层次的提出呢,它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出来的,因为咱们马克思主义哲学就认为首先认识,认识的目的是实践,认识包括两个阶段,一种叫做感性认识,一种叫做理性认识,认识之后才指导实践。
这个了解,就是感性的认识,理解就是理性认识,熟悉并能够运用,就是实践的要求,这又体现了我们法学是实践科学的基本观点。
所以说它这种情况下告诉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于一个知识点,大纲中提醒你了解,那么你达到感性认识程度的就可以了,就是简单的记忆。
主持人:基本知道这个概念大概是什么情况。
王利:对,如果是理解的程度,你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了,你要知道这个东西为什么是这样,如果说熟悉并能够运用,你要明白一个角度,这个东西在司法实践中有什么意义。
我可以举几个例子,你比如说了解就知道什么,理解知道为什么,熟悉并能够运用,它的要求是怎么办,那么一个知识,它有的时候达到了熟悉并能够运用的角度,前提必然是又了解又能理解,所以是上下兼容的关系,越往下来要求越难,程度越高。
我们举几个例子,比如说法律上的推理,推理有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形式推理是保障推理逻辑关系上的正确性,保障思维规律能够实现,但是它的结论并不能追求一个实质意义,举个例子,说闯红灯违反交法规,要罚款5块钱,但是一个盲人闯红灯了,按照形式推理是不是闯红灯,闯了,那就应该罚款5块钱,但是从实质意义上说呢,在生活中能这么办吗?不能这么办,它违背实质意义,因为我不是想闯红灯,因为我生理的缺陷造成我闯的红灯。
你比如说刑法269条的规定,它说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的,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而定。这个法条如果你能复述它,说明你达到了解的程度,但是你理解吗?不一定理解,它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那就是说惩治社会当中的一种现象,盗窃、诈骗、抢夺后,有的时候罪行随机转化,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定?直接定抢劫罪,考试老师就抓住这个特点了,他知道你可能不理解,他就连续考这个题。
你比如说第一次考这样考,说我偷东西,偷了之后事后及时被你发现了,我就逃跑,前面有一个墙,我上墙跑的时候,你抓住我的脚脖子了,我顺势踹你一脚跑了,问定什么罪?有人说抢劫罪,有人说盗窃罪,有人说诈骗罪,有人说这是盗窃罪和故意杀害罪并罚,这个都不对,它的正确的答案还是盗窃罪,这个为啥不转化呢?就看你理解不理解,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该是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并且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威胁的现实威胁性,这才能转化,否则就违背罪行化的原则,所以他就告诉你这个暴力太轻微。
主持人:也就是有一个量。
王利:有一个量的问题,当时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个理论,很多人都做错了。当时我记得有一个出题老师开玩笑说,说你看这个题最难,还有1%答对了呢,我说那1%为啥对呢?那是知道有刑法269条的规定,如果知道这个他也答错了,也答抢劫罪。说不信吗?不信我第二年再跑,第二年又命题,这样命,,说我骗你,骗你之后被你当场发现,识破了,我为了窝藏赃物,我跑,你在后面追,就在你要追上我的时候,我从怀中掏出一张废纸,打在你的脸上,把你吓一跳没追上。
这个定啥呢?有人说去年没定抢劫,今年是不是呢?打在脸上,脸上有眼睛,说不定一打就打瞎了,今年该定抢劫吧,有人定抢劫,有人定诈骗,但事实上这个还是定诈骗,不转化成抢劫,因为暴力还是很轻微,当年这道题考完之后,这就叫年年上回当,当当都一样,因为你不理解。那么你理解刚才说这两点,学界通俗人认为,一,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第二,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的威胁性,这样才可以转化。
但是这道题作为转化,不见得是这样一个转化,它考试还有可能还有其它出题方式,你比如说咱举几个例子,看你理解到什么程度,比如说这样,在某地发生了一个案子,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穿着富丽,外表慈祥,站在银行门口,突然看见一个身高一米八的男人,从银行取了一万块钱出来,这个男人就把钱装在信封里,拿在手里就往外走,老太太看见了,一把把信封抢夺过来,这一抢夺小伙子往回抢,这个时候老太太对着人群高呼,抢劫了,抢劫了,快打他,不明真相的人以为是小伙子抢劫老太太呢,一看老太太手中拿着钱呢,一拥而上,就把小伙子打翻在地,把肋骨都踢折了。
那么也有人报警,警察把小伙子带走了,就询问,说吧,咋回事,小伙子说警察大哥,你整明白了,不是我抢老太太,是老太太抢我,后来经查证属实,真是老太太抢了,现在说这老太太定什么罪?说定抢夺罪,再加上个故意伤害,这就错了,定什么呢?定抢劫罪。为啥呢?你看老太太实施第一个行为是抢夺犯罪行为,她当场使用暴力怎么理解?这就是你理解的问题,当场使用暴力含两种情况,第一,本人亲自使用,第二,本人不使用,教唆他人使用。而本案中老太太自己没有能力使用暴力,但她用善良的外表教唆不明真相的人来使用暴力,完成她窝藏赃物,抗拒抓捕的目的,所以这个事定抢劫罪。
这就说明这个法条应该说人人都会,但是你仅仅是了解,一般理解不行,你还要运用,就是理解的基础上,你知道在实践中知道这个东西怎么用。所以说作为了解、理解、熟悉并能运用,它的基本就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认识的目的是为了实践。那么有一种说法说,了解出单项选择题,理解的出多项选择题,熟悉的并不运用的出案例,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了解、理解、熟悉并能运用,都和平出单项、多选和案例的题。
所以考生对于了解、理解、熟悉并能运用,从以上几点掌握就可以,只是在学习中一定要贯彻这个要求,不要忘了。
主持人:通过王老师的介绍,我感觉理解、熟悉并能熟练应用这一块,我觉得学生可能他要有一个比较纵深的,可能说他要了解非常全面才能充分地做题,绕过老师的一些小的命题的技巧,我觉得这一块还是挺有学问的。
王利:咱们司法考试本来是淘汰性考试,不是水平,它出题本来就有很强区分度,一般涉及就是两个点,最关注一种,也是取决区分度最大的,就是熟悉并能够运用的知识,因为记忆的东西,就是你会我会大家会,熟悉并能运用就不一样了,司法考试难都在这里,每年考试成绩一出来,320分以上的人有的是,但是低于280分的人几乎寥寥无几,为啥都在这一段上呢?说明区分度没有,很多考生没有达到区分度的要求,如果你对于熟悉并能运用的知识掌握多一些,这种情况下你可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可能性就更高,或者说把握会更大,出题老师就抓住这个特点,因为出题老师也教学,他往往能够很准确地把握考生的知识机构,什么东西你了解,什么东西你不了解,什么东西你了解你理解你不用,他会想到。
你比如说我再举个例子,民法上的意识自制原则,又叫合同自由原则,一般人都能理解,但是你会运用吗?不一定,为啥呢?因为意识自制原则,它还可以延伸出一个自甘冒险原则,就是一个人在有相应行为能力情况下,支配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做一些自甘冒险的活动,如果这个自甘冒险的规则受到社会认可,自甘冒险造成损害,对方不承担责任,其本质也是意识自制的原则。
举个例子,比如咱们两个人报名参加拳击比赛,决定冠亚军,冠军奖励十万,亚军奖励一万,在拳击比赛中我按照比赛规则要求,趁对方不注意,一拳打在对方头部,对方当场倒地死亡,这种情况下我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属于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的自甘冒险规则。因为国家这种承认这种规则,我打他没有犯规,但是要犯规就不行,你比如说泰森,他是咬人耳朵,就违反了规则。
所以说场上你理解,这只是熟悉应用的前提基础,但是最终还是要熟悉应用,实习应用怎么来?这一点完全凭考生自学还是困难的,多数情况下还是考老师教授,在实践内提高认识能力。
我想从以上几点来把握、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也就足够了。
主持人:像王老师说的,尤其是熟悉并能够运用这一块,可以说是司考能不能出分的非常重要的区分度。
王利:对。
主持人:您觉得按照您的经验,如果在老师的带领下,他需要花多大时间在这块?
王利:这个东西不好说,为啥不好说,它与人的个人差异有关,咱们学法的人有十六字规则,怎么说?叫一看就会,一学就懂,一扔就忘,一用就懵。一学就懂,因为法体现我们人类的共同理念,平等、正义,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能读懂,但是一扔就忘,说明规则体系庞大,为啥会一用就懵了,因为法学在实践当中应用状态是不同的,对于考生来说,基础不好的人,没有真正去学习的人,他看着不会,基本理解没有,看着还不懂的,这样的同学他后期的复习压力很大。
那么前面一看就会,一学就懂,这是最简单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之后,第二个我们说一扔就忘,怎么做到扔了不忘,记忆能力是人的天才,记忆能力有好坏,记忆好的人可能背五天民法就背会了,记忆能力不好的人背十五天也不会。
回过头来,什么叫一用就懵了?说明这个东西复杂性,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有人弄不明白,悟性好的,逻辑能力好的人叫做举一反三,这样的同学能迅速通过司法考试,而逻辑能力不好,反应不太灵敏的人,你跟他说一就是一,你不说二他就不知道,有人说考前压题,给他个题,说阿猫阿狗之间发生矛盾,考试的时候换成小熊维尼和花仙子之间发生了矛盾,他就不知道了,就是说怎么理解,就是悟性很重要。
所以一个人真正备考多长时间有效,应该不少于有效的复习时间400多分,就看你怎么用了。
主持人:好的,也就是说其实在整个知识结构中,首先肯定基础知识要尽量扎实一点,另外老师对他的辅导,或者带领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最后一个层面上非常重要,所以大家还是尽量把知识给巩固一些,另外尽量有老师的带领更理解这个观点,考生我们也都知道在司考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关于法律实物考核,在这块考生该如何来备考?
王利:实物考察呢是司法考试的是核心,司法考试80%的分值点都集中在法律规则上,因为实物都是按照规则来判,第二个大量试题都是案例分析题,按照咱们统计不见得很完全,差不多,85%分值的题都体现在案例分析上。
现在怎么样提高大家的实物问题?咱们在教学当中,咱们的老师大量地讲授这方面东西,那么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一下,我们看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特点一般人都会,考试时不见得会考,他可能怎么考?你比如说,第一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找哪个法院?找法院哪个部门?一般理解是财产所在地法院,级别上看你保全什么,财产数额大小。那回过头来看,有的同学在实物中不了解,我到法院,我是找法院的立案厅,我还是找执行局,我还是找民事审判厅?根据诉前,应该有立案厅受理。
你比如生活中最常见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但是我们公安机关分好几个部门,经济侦查大队、反毒犯罪侦查大队,文化保护支队,分了好多支队,有刑警队,这个事找谁?实物中都是有分工的,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与实物有关的,尽量给你讲一讲,就是迅速扩大你的知识面,本来你不知道让你知道,最后我让你知道,你比如我再举个简单例子,咱们的起诉状,作为原告要在起诉状上要签名,这个签名签什么样的名?是不是必须和身份证上的名完全一致,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必须和营业执照上面的名完全一致,我不会签名,我摁个手印行不行,我盖个手戳,盖个人名章可不可以。如果是企业没盖章,但是法定代理人签字了,可不可以视为签名,对不对,以上都视为签名,都是有效的。所以在实践中,签名的理解是有区分度的问题,这就需要考生来理解。
而且司法考试很多题,它都不是杜撰的,都是根据生活中已经发生的案例来改编的,变成一道考题。在这种情况下说明考生你对生活中的问题要认识,比如说咱们民法当中叫做争议保留,争议保留不是民事法行为,没有民法效力,这个时候不产生要约的效果,也不产生单方允诺的效果。
比如说我朋友家有个五岁小男孩,挺可爱的,我就跟他说,我说你跪在地上叫声爹,我给你拿一万块钱,将来供你上大学,将来我真没想到这小孩这样,结果这小孩训练有素,跪在地上,磕了好几个头,连着喊了好几声爹,这一万块钱给不给?我不给,他到法学去起诉我,法院受理不受理?受理,也就是程序先于实体,它是可诉的。但是受理后呢,不会判决我给这一万块钱的,原因是我这种行为是属于争议保护行为,在实例中会有这种现象,人夸口、吹牛、开玩笑都会出现这种情况。按照咱们民法里说,由于他没有法效,故而不产生民法行为。
所以在实物问题上,还是注意观察生活中案例,多观察。你比如说一个前年的事,在江苏无锡有这么个案子,一个女同志跟她爱人离婚了,30多岁,结果跟她老公公结婚了,就是她丈夫的爹又结婚了,有人就说,她有个几岁小孩,问那小孩,说你管那老头叫爸爸叫爷爷呢?引起居民的轩然大波,这个婚姻有没有效?实物上看,我们认为这个婚姻是有效的,法律是什么?是保障自由,能不能成为审判依据,能,但是我们对于法律原则,改变规则的适用,必须做到严格适用,不能随意用法律原则推翻法规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我们认为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可能在老百姓无法接受,但这毕竟是人家的法律权益。
所以在实物复习,第一点注意保持勤奋,第二自己多注意观察,多看一看报纸,网站上,包括在搜狐上我看到很多案例都不错,这样能迅速增强对实物的间接知识的考试效果。
主持人:在实物这我们还是要注重老师讲的东西,另外一块平时还是多积累一些生活方面的一些经验,和我们这些法律的,可能了解的知识点能相结合在一起,对实物考核会更有利一些。
王利:简单来说就一句话,作为一个法律人,你应该形成自己的职业敏感性,这个职业敏感性是什么呢?就是时时刻刻用法律的眼光观察身边的人和事,这样自然而然你就形成了很强的法律应用能力。
主持人:就是随时发生一件事情,你都想想它和法律的相关性。
王利:对。
主持人:王老师,我们知道在2009年全国司法考试中,对卷四这块有个说法,说所有的考生,不管是考过还是没有考过司考的,都可以说卷四是败北而归,为什么大家都这么说?
王利:这里呢,综合多方面的原因看,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很多考生呢,不懂得卷四的阅卷规则,产生大量的技术丢分,我们所说的技术丢分,他不是不会,而是答卷的要求不符合阅卷要求,那么我给大家举几个常见的例子,第一个,人家给你固定的答题位的小框框,那是扫描定位用的,但是这一道题有六个选题,六个问,他平时不注意训练,要我们说心中有千言万语,不知从何下起,上来就开始写,思维不成熟,写完第四问,发现还有两格,写不下了,这时候他不知道规则,他就直接在下面写P,本题的五六答案参见本试卷第7页,发现后面有空格,这个题呢,在咱们普通高考,在咱们学校考试,考核中,是不给分的,因为阅这道老师的题看不见,而看见这个答案的老师给不了分,这样你也没分了。
主持人:那确实非常可惜。
王利:对,他不是不会,他是不知道这个事。有的人犯笔迹过密,六个问,答完四问,剩下两问必须写黑框里,怎么写?一行变两行,三行变五行,字写得密密麻麻的,像小蚂蚁一样,在微机上看,阅卷老师用最大的努力都看不清你的表达。本来这部分是10分,你可能只有3分、2分。
主持人:就是说规则一定要熟悉,而且一定要常常练。
王利:所以阅卷中的技术丢分,咱们归纳起来有18种。
主持人:这些丢分非常可惜,明明会,但是因为技术上操作问题而丢分。
王利:对,你不知道规则,比如说你会不会打台球,但是你斯诺克的规则你不懂,或者用另一种打法打斯诺克,那你基本基础都没有过去。
另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考生手懒,平时不训练,答卷技巧有问题。咱们这几年很多人都认为,法律是什么?就是背的,可是在考试中慌了手脚了,不会写,不会精炼语言,明明一句话能解决的,他说五句话都说不明白,这样产生很多问题,第一,采分点不易找到,阅卷难度大。第二,说话说不到采分点上去,第三,答不完卷,卷面混乱。所以卷四的问题,按理说他应该比前三卷好得分,卷四的分数应当比前三卷的平均分要高五到十分,可是我们恰恰低,最主要原因除了技术丢份之外,考生平时不训练,懒。
有的人说平时我一道模拟题都没有做,什么时候做了?到考试那天是第一道答卷就是第一次模拟,这就是手懒。
主持人:尤其是卷四这块考前模拟非常重要。
钟扬:对,你像咱们三校在教学中,有一个高分卷四班是这样设计的,第一,我要告诉你哪些不能丢分,哪些不能犯规,你不以为然的事情,其实你已经丢分,第二,我们要每一科精选八九个案例,这个按理有压题的色彩,同时逼着考生跟我训练,我不给你参考答案,但是我给你参考答案的位置,我说一句你记一句,记完之后把你的写作能力训练出来。
另一个角度,咱们也编了一本《考试分析》,这在业内是独一无二的,完全符合考生心态,而且把考生的答案扫描成图片,让大家看这个东西得多少分,为什么丢分。
主持人:就相当于模拟出老师看到试题,你答案的结果应该是什么样的。
王利:对,所以对这个问题,我想能达到以上的水准就可以。
主持人:好,关于卷四的问题,其实就是应该要多练,多做模拟,在前期,在老师的带领下,自己主观的能做一些努力。
王利:对。
主持人:今天非常感谢王老师能够做客本期节目,希望今天我们对于考试复习一些要注意的问题,对大家能够有一些帮助,好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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